(2017)内0783民初2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海霞与李秀英、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霞,李秀英,张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3民初2064号原告:王海霞,女,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李秀英,女,194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张辉,男,198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原告王海霞诉被告李秀英、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王海霞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霞的申请没有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海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希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