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32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林志高、李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林志高,李岚,方宏宇,湖北福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3298-1号原告: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庙城十字街南320号。法定代表人:巩月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阳,山东理达寰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志高,男,汉族,1964年4月25日生,住武汉市硚口区。被告:李岚,女,汉族,1963年12月15日生,住武汉市硚口区。被告:方宏宇,男,汉族,1964年10月3日生,住武汉市江汉区。被告:湖北福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所住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汇丰企业总部2栋2层3号。原告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志高、李岚、方宏宇、湖北福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078元,减半收取4539元,申请保全费3159元,共计7698元,由原告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雪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