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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5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马晓熠与天津隆侨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同华停车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熠,天津隆侨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同华停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5598号原告:马晓熠,男,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天津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玲,天津睿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隆侨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与东马路交口西北侧铜锣湾广场C区401A区。法定代表人:张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男,该公司职员。被告:天津同华停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荣业大街与多伦道交口西侧新文化花园新景居-2408。法定���表人:刘乃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翔宇,男,该公司职员。原告马晓熠与被告天津隆侨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同华停车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薛瑞虹代理审判员  刘 娜人民陪审员  张世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范 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