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6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徐民与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民,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6094号原告:徐民,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宁,天津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负责人:刘有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娜萍,女,该公司职工。被告: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法定代表人:侯孝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岩,男,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徐民与被告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及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范凌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郭 岩书 记 员 杨 涛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