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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执5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孟健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91执5443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孟健康,男,199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孟健康被控贩卖毒品、抢劫罪一案,本院(2013)高新刑初字第319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前述判决判令孟健康罚金5000元。因孟健康未按该判决履行义务,本院依法移送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高新刑初字第319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关于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或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党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