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5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兴家与大连鸿锦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家,大连鸿锦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5493号原告:王兴家,男。被告:大连鸿锦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青堆镇工业园区。机构代码:77302532-2法定代表人:于政创,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兴家与被告大连鸿锦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王兴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兴家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管秀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智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