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执1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温州市顺隆工艺礼品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顺隆工艺礼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7执1760号申请执行人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江湾路社保大楼,组织机构代码:47078207-8。法定代表人林开涨。被执行人温州市顺隆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湖前仙湖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32983043-X。法定代表人王雪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327行审105号行政裁定书,于2017年03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温州市顺隆工艺礼品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03月22日向被执行人温州市顺隆工艺礼品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温州市顺隆工艺礼品有限公司缴纳执行款41317.5元;二、负担案件执行费52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温州市顺隆工艺礼品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温州市顺隆工艺礼品有限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温州市顺隆工艺礼品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温州市顺隆工艺礼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温州市顺隆工艺礼品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现被执行人温州市顺隆工艺礼品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27执17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民城人民陪审员 吴希钢人民陪审员 金小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智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