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06民初4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曹亮与宋兰香、金君培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亮,宋兰香,金君培,张克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4336号原告:曹亮,男,198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丁,江苏明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兰香,女,195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海州区,被告:金君培,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海州区,被告:张克华,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海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亮与被告宋兰香、金君培、张克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亮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亮的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秀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