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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2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洛阳之丰粮食有限公司与张保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之丰粮食有限公司,张保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2民初934号原告:洛阳之丰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春都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志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保军,男,1962年6月22日出生,回族,住洛阳市瀍河区。原告洛阳之丰粮食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保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洛阳之丰粮食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之丰粮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之丰粮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洛阳之丰粮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玲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可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