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5民初11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余秀琴与王美英、林玲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秀琴,王美英,林玲云,林为强,林韦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5民初1120号之一原告:余秀琴,女,1970年1月25日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王美英,女,1939年7月20日生,汉族,福建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系林泉官母亲。被告:林玲云,女,1989年2月2日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系林泉官之女。被告:林为强,男,1993年8月24日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系林泉官之子。被告:林韦辰,曾用名林伟辰,男,2007年9月13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系林泉官之子。法定代理人:郑某,女,1971年2月22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系林韦辰之母。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志勤,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余秀琴与被告王美英、林玲云、林为强、林韦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余秀琴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秀琴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秀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余秀琴负担。审 判 长 周华长人民陪审员 黄文婷人民陪审员 陈晓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肖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