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9执恢2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向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向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9执恢2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73年2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向某,女,196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6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向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5日作出的(2014)鄂五峰民初字第000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过本院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五峰民初字第000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伟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