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民初4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4885张晓成与张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成,张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4885号原告:张晓成,男,198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告:张伟,男,198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原告张晓成与被告张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张晓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晓成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成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张晓成负担。审判员 臧田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