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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民初4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4885张晓成与张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成,张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4885号原告:张晓成,男,198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告:张伟,男,198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原告张晓成与被告张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张晓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晓成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成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张晓成负担。审判员  臧田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