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2民初3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柴东东与陈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东东,陈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3690号原告:柴东东,住内蒙古托克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伟俊,内蒙古上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江,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慧敏,内蒙古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审理原告柴东东与被告陈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柴东东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交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韩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