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8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邢建芹、孙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邢建芹,孙建华,丁梦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82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建芹,女,195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攀,男,195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系上诉人丈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建华,男,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正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丰,石家庄市正定天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梦玲,男,196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北省鹿泉监狱服刑。上诉人邢建芹因与被上诉人孙建华、丁梦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2016)冀0123民初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2011年11月15日借款金额为100万元的借条中,借款人为正定县圆梦超级市场及丁梦玲、正定县正华圆梦超市,担保人为邢建芹。2011年12月4日借款金额为140万元的借条中,借款人为正定县圆梦超级市场、正定县正华圆梦超市、正定县燕赵圆梦超市及丁梦玲,担保人为邢建芹,而原审仅将丁梦玲列为本案被告欠妥,还应追加正定县圆梦超级市场、正定县正华圆梦超市、正定县燕赵圆梦超市及其经营者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综上,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2016)冀0123民初59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邢建芹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6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立红审 判 员 任 磊审 判 员 任永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曹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