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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执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马福旺与马小强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福旺,马小强,马清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880号申请人马福旺,男,1969年1月16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马小强,男,1979年7月8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马清成,男,1954年9月9日生,汉族,住辉县市。马福旺申请执行马小强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马福旺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47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马小强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50000元、利息13000元,及自2017年3月1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息1.3分计息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655元、执行费855元;被执行人马清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马小强给付申请人马福旺现金10000元,余款未履行。经查找,未再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82民初473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周在龙代理审判员  张红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任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