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6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6592号原告:李某1,男,1984年8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被告:李某2,男,1987年1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2017年8月22日,李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某1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李某1负担。审判员王慧杰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王记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