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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6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6592号原告:李某1,男,1984年8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被告:李某2,男,1987年1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2017年8月22日,李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某1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李某1负担。审判员王慧杰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王记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