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民初4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林美爱与詹新兵、厦门晋华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4095号原告林美爱,女,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詹新兵,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厦门晋华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737871038C,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兴隆路13-2号1301室。法定代表人郭亚达,经理。被告厦门市顺利行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7054210401,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兴隆路13-2号信达大厦3号楼402室。法定代表人郭金狮,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湖里支公司个代营销业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85499351XE,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737871038C,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兴隆路27号信息大厦3楼。负责人苏永桂,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美爱与被告詹新兵、厦门晋华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市顺利行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湖里支公司个代营销业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美爱自愿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美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美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5元,由原告林美爱负担。审判员 张德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榕舟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