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1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何友生、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忻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友生,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1执121号申请执行人何友生,男,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地址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30号广西水产引育种中心科普科9楼。法定代表人陈祖训。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科技园大道55-1号正平大厦第五层。法定代表人王智。申请执行人何友生申请执行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忻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321民初9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2183.69元,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即向我院提出异议,认为被执行人已按(2016)桂1321民初9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对于案件款102183.69元支付问题,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即待(2015)忻民初字第970号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诉忻城县隆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工程款执行得款数额达到102183.69元时支付给申请人何友生。经核,被执行人已按调解书支付86653.51元,尚欠102183.69元应按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方式执行,即待(2015)忻民初字第970号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诉忻城县隆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工程款执行得款数额达到102183.69元时支付给申请人何友生,因(2015)忻民初字第970号民事判决书没有执行得案件款,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忻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321民初9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宗瓒审判员 卢健峰审判员 黄龙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蓝健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