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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5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鸥八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鸥八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5民初539号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东方大厦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5571813734H。法定代表人:刘红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仁彬,男,1951年10月20日出生,住桂林市七星区。被告:鸥八弟,女,1959年5月18日生,住桂林市七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欧八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元25(原告已预付本院),邮寄费21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秦 斌人民陪审员  谭继元人民陪审员  李宾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陆君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