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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5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8-11

案件名称

文辉荣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辉荣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115刑初335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辉荣,男,195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2017年4月14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观检公诉刑诉[2017]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辉荣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雅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辉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0日,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民警得知在百花湖向上麦村木老冲组一村民家中有火药枪,即前往该村开展涉枪工作排查,并通知被告人文辉荣接受调查。被告人文辉荣随即承认其家中藏有疑似火药枪的事实。从被告人文辉荣处搜查的火药枪,经贵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弹丸的,属于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文辉荣在开庭审理过程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指认照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文辉荣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案中,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文辉荣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火药枪一支(现扣押于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依法没收,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敏人民陪审员  张建湘人民陪审员  何忠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彭甜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