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剑、薛翠萍与隗书珍、于凤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翠萍,隗书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239号原告:薛翠萍,女,1988年2月21日出生,北京康复医院医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原告兼原告薛翠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男,1988年4月23日出生,北京九天翱翔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师,住北京市石景山区。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战荣,北京市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隗书珍,女,1946年1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兼被告隗书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凤银,男,1948年3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翠萍、李剑与被告隗书珍、于凤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翠萍、李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薛翠萍、李剑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 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震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