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5民初22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古翠平、王青云等与王保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翠平,王青云,孙垒亮,孙利单,王保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025民初2237-1号原告:古翠平,女,汉族,1957年8月15日生,住襄城县。原告:王青云,女,汉族,1936年12月18日生,住襄城县。原告:孙垒亮,男,汉族,1988年11月16日生,住襄城县。原告:孙利单,女,汉族,1982年6月10日生,住襄城县。委托代理人:巴海伟,河南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寅,河南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保兴,男,汉族1962年5月26日生,住河南省襄城县。原告古翠平、王青云、孙利单、孙垒亮诉被告王保兴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原告古翠平、王青云、孙利单、孙垒亮与被告王保兴就本案交通事故再无纠纷。本案诉讼费4550元由被告王保兴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双方当事人在本协议上签名或按指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素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林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