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1民初2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达拉特旗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秦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2455号原告达拉特旗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达旗树镇西园路东迎宾街北,法定代表人吕艺。被告秦鹏,男,联系方式:159XX****XX(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达拉特旗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秦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达拉特旗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达拉特旗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不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达拉特旗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员 金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