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22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刘林山、苏金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林山,苏金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22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林山,男,196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苏金顺,男,195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林山与被执行人苏金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502民初9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锐审判员 林孟良审判员 张福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温新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