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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沈阳市皇姑区鑫顺天利便利店与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市皇姑区鑫顺天利便利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民初675号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系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皇姑区鑫顺天利便利店,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阳山路16号1门。 实际经营者:崔宏亮,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西葛镇孟庄村。身份证号码:211223198202153059。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沈阳市皇姑区鑫顺天利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于利军 审判员  张 景 审判员  赵梦辉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玉姣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