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3执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四平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平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3执634号申请执行人四平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鹏,总经理。被执行人王辉,男,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平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双方达成和解,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吉0303民初10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文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