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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1民初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新兴县泰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惠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兴县泰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张惠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21民初1177号原告:新兴县泰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兴县。法定代表人:龚兆洪。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雅婵,广东翔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惠婷,女,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原告新兴县泰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惠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新兴县泰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未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兴县泰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新兴县泰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 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张泳仪书 记 员 廖秋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