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02民初3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秦永方、张玉英、秦海淋、秦海梦与被告广元市第一人民医院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永方,张玉英,秦海淋,秦海梦,广元市第一人民医院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802民初3824号 原告:秦永方(系本案死者秦登全父亲),男,193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原告:张玉英(系本案死者秦登全妻子),女,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原告:秦海淋(系本案死者秦登全儿子),男,199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原告:秦海梦(系本案死者秦登全女儿),女,199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被告:广元市第一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刘峰,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茂林,该院职工。 原告秦永方、张玉英、秦海淋、秦海梦与被告广元市第一人民医院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秦永方、张玉英、秦海淋、秦海梦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确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永方、张玉英、秦海淋、秦海梦自愿撤回与被告广元市第一人民医院之间的协议确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秦永方、张玉英、秦海淋、秦海梦撤回与被告广元市第一人民医院确认申请。 审判员 李大东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