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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11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铜陵市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铜陵市鹤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涌银投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市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铜陵市鹤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涌银投资有限公司,何丽国,夏可法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11民初103号原告:铜陵市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都大道南段8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585116130。法定代表人:张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记平,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桂兆金,安徽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陵市鹤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大桥经济开发区私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48907403F。法定代表人:何丽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省涌银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大桥经济开发区私营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675462668。法定代表人:袁友���,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何丽国,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被告:夏可法,男,195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原告铜陵市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市鹤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安徽省涌银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何丽国、被告夏可法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原告起诉的被告安徽省涌银投资有限公司名称有误,现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市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02.50元,由原告铜陵市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汤宏平人民陪审员  叶来华人民陪审员  许华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思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