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4民初3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华庆晨与南京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庆晨,南京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3387号原告:华庆晨,男,199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鸿,泰州市红旗良种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京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尧佳路18号上城风景花园17幢17-6号。法定代表人:田民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丽华、刘剑,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支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民一路27号公路管理中心九楼911至916房。原告华庆晨诉被告南京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华庆晨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庆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华庆晨负担。审判员 穆艳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钱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