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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民终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邵英安与白山市浑江区河口街道河口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英安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民终622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邵英安,男,1957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白山市浑江区河口街道河口村。上诉人邵英安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7)吉0602民初12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邵英安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邵英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邵英安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得天审判员  王淑艳审判员  李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