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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民辖终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与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宏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恒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乌鲁木齐万嘉热力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宏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恒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万嘉热力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辖终4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宏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462号。法定代表人:景春玉,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恒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462号广场联合大厦B座9楼。法定代表人:谭江临,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乌鲁木齐万嘉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体育馆路9号。法定代表人:袁军,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新疆宏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宏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恒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恒德公司)、乌鲁木齐万嘉热力有限公司(下称万嘉热力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7)新0102民初49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宏海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系兵团企业,上诉人开发建设了乌鲁木齐市中山路462号广场联合大厦,该大厦的物业服务亦是由兵团范围内的企业恒德公司提供。广场联合大厦由兵团企业承建,由兵团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因此该大厦属于兵团工作区、生活区或者是管理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本案应由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万嘉热力公司未作答辩。被上诉人恒德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兵团人民法院管辖以下民事案件:(一)垦区范围内发生的案件;(二)城区内发生的双方当事人均为兵团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案件;(三)城区内发生的双方当事人一方为兵团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且被告住所地在兵团工作区、生活区或者管理区的案件。对符合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条件的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权。上诉人宏海公司属于兵团范围内的企业,但其住所地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462号,该地址非兵团工作区、生活区或者管理区,该地址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行政区划范围,故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宏海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兰 莉审判员 樊小宁审判员 安 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晓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