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执恢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贺杰峰、龙雪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杰峰,龙雪飞,龙雪花,周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恢192号申请执行人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复兴街631号。法定代表人周连华,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贺杰峰,男,汉族,双峰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龙雪飞,女,汉族,双峰县人,系贺杰峰之妻,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龙雪花,女,汉族,双峰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周毅,男,汉族,双峰县人,系龙雪花之夫,住址广西自治区柳洲市柳北区。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执行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贺杰峰、龙雪飞、龙雪花、周毅金融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双民二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贺杰峰、龙雪飞、龙雪花、周毅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目前无偿还能力,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执行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松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 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