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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22民初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明彪与刘铭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彪,刘铭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22民初1257号原告:陈明彪,男。被告:刘铭,男。原告陈明彪与被告刘铭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陈明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0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10月,原、被告双方合作承揽工程,合作期间的大部分周转资金系被告在银行的贷款,贷款到期后由原告还清了贷款。后工程结束,经双方结算出现亏损,因原告偿还了贷款,双方协商决定由被告支付原告100000元后合作结束。2014年12月9日,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要求迟延支付该款,并出具欠条一张,口头承诺于2016年年初付清欠款。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本院依据原告在起诉状中提供的地址,无法对被告进行送达、传唤,原告亦不能另外提供被告的详细送达地址,致使案件无法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明彪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典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