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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执3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邱启平、杨先凤、向小东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启平,杨先凤,向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374号之一移送执行部门:三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邱启平,男,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建设镇。被执行人:杨先凤,女,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建设镇。被执行人:向小东,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建设镇。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邱启平、杨先凤、向小东罚金一案,三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的(2013)三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执行,由被执行人杨先凤给付罚金人民币7000元、邱启平给付罚金人民币6000元、向小东给付罚金人民币4000元。依据本院(2013)三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杨先凤给付罚金人民币7000元、邱启平给付罚金人民币6000元、向小东给付罚金人民币4000元均未执行到位。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彭旭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