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1民初1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邹某1、邹某2等与邹某3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1,邹某2,邹某3,邹某4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1民初1543号原告:邹某1,男,1945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烟台市福山区。原告:邹某2,女,1946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烟台市福山区。被告:邹某3,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烟台市福山区。被告:邹某4,女,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烟台市福山区。原告邹某1、邹某2与被告邹某3、邹某4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邹某1、邹某2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1、邹某2撤回对被告邹某3、邹某4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邹某1、邹某2负担。审判员 胡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