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12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丰润过滤机有限公司与东阳市歌山画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丰润过滤机有限公司,东阳市歌山画水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2753号原告:杭州丰润过滤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平宅村丝网埭组。法定代表人:周根年,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俞桂芳,浙江易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慧琴,浙江易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阳市歌山画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白泥坎村。法定代表人:吴子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丰润过滤机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歌山画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丰润过滤机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东阳市歌山画水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丰润过滤机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丰润过滤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9元,由原告杭州丰润过滤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国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