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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8执38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吴蕾、蒋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蕾,蒋佩,宣绍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8执38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吴蕾,女,1984年8月22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东方郡公寓5-2-1402,公民身份号码:3325021984********。被执行人蒋佩,女,1982年9月13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金海社区风林公寓*幢*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3306811982********。被执行人宣绍民,男,1954年2月23日出生,住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前进街道居民组前进三丰高层安置房五洋工地,公民身份号码:3306251954********。原告吴蕾与被告蒋佩、宣绍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08民初59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蕾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871338.58元,还有448661.42元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2日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7)浙0108执380号案件的执行。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明   雷执行员 袁       盛执行员 叶剑杰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虞   浙   斌讨论笔录时间:2017年8月22日地点:本院执行局讨论人员:陈明雷、袁盛、叶剑杰记录:虞浙斌讨论内容:终结本院(2017)浙0108执380号案件的执行陈明雷:原告吴蕾与被告蒋佩、宣绍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08民初59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蕾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871338.58元,还有448661.42元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2日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拟裁定终结本院(2017)浙0108执380号案件的执行。叶剑杰:同意。袁盛:同意。讨论一致意见:终结本院(2017)浙0108执380号案件的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