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初5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清才与宋显龙、应香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才,宋显龙,应香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25民初5526号原告:李清才,男,197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月琴,宁波市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显龙,男,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现住浙江省象山县。被告:应香芳,女,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原告李清才与被告宋显龙、应香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原告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2017)浙0225民初5526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告宋显龙和应香芳名下的坐落于象山县丹东街道蓝郡小区35幢1单元702室的房地产﹝浙(2016)象山县不动产权第0004891号﹞中被告宋显龙享有的份额。本案于2017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清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月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显龙、应香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清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宋显龙、应香芳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7年1月29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因洗车相识。2015年8月29日,被告宋显龙以家庭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月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借款期限为12个月,如逾期未归还,则应支付违约金10000元,另应承担所发生的各项诉讼费用。被告宋显龙收到原告交付的100000元现金后,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被告按约支付利息至2017年1月28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特诉至法院。被告宋显龙与应香芳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需,被告应香芳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宋显龙、应香芳未作答辩。原告李清才依法向本院提交借条1份,证明被告宋显龙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事实。鉴于被告宋显龙、应香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愿放弃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质证权和诉称事实的抗辩权。经审查,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29日,被告宋显龙向原告李清才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宋显龙今向李清才借人民币(大写)拾万元整(100000./),月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借期12个月,如逾期未归还,则应支付违约金壹万元,另应承担所发生的各项诉讼费用。”借款后,被告宋显龙按约支付利息至2017年1月28日。本院认为,借据是出借人据以证明其与借款人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及交付借款的直接证据,原告李清才与被告宋显龙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生效。原、被告约定的借款期限已届满,原告要求被告宋显龙归还借款并按约支付利息,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要求被告应香芳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宋显龙、应香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宋显龙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李清才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7年1月29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二、驳回原告李清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270元,由被告宋显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晶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郑佳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