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4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武英与段玉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武英,段玉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4民初1262号原告:张武英,女,1972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告:段玉枚,女,1992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都昌县。原告张武英与被告段玉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5日以被告段玉枚已归还不当得利10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武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熊文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