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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武英与段玉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武英,段玉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4民初1262号原告:张武英,女,1972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告:段玉枚,女,1992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都昌县。原告张武英与被告段玉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5日以被告段玉枚已归还不当得利10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武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熊文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