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2民初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吕某1、吕某2等与吕某3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1,吕某2,吕某3,吕某4,吕某5,吕某6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922民初1216号原告:吕某1,男,汉族,1955年4月4日出生,退休干部,户籍地址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原告:吕某2,女,汉族,1958年7月3日出生,陆川县珊罗卫生院退休工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珊罗卫生院)。被告:吕某3,男,汉族,1965年9月23日出生,干部,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被告:吕某4,女,汉族,1962年9月22日出生,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干部,户籍地址广西南宁市,住广西。被告:吕某5,女,汉族,1964年3月24日出生,广西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干部,户籍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被告:吕某6,女,汉族,1960年10月5日出生,退休工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四位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洪,广西桂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四位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吕志恒,广西桂立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吕某1、吕某2诉被告吕某3、吕某4、吕某5、吕某6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列诉讼参加人除被告吕某3外,其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吕某1、吕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将从父亲吕春才出生地抢拆走的《功臣之家》牌匾一块(木质)及被告造假牌匾一块(铝板)交给原告吕某1处置;2、判决被告交出父亲吕春才所有的军功章约80枚(另有6枚全新的)交给原告吕某1处理;3、判决原、被告及吕瑜宁(吕春才的长孙,吕某1的儿子)共同继承父亲吕春才和继母李琬清的遗产,根据父亲吕春才生前手书的家族支系名单,先扣除30000元给吕瑜宁后,再按7份平均分配。遗产包括:吕春才名下的座落在陆川县房屋一栋三层,陆川县房权证:陆房证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陆国用(1993)字第0227号,面积99.96平方米;吕春才名下的座落在陆川县泥砖祖屋两间(约60平方米);父亲吕春才和继母李琬清的存款及其去世时国家发放的丧葬费等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吕春才与卢荣英系夫妻关系,先后生育了原告吕某1、吕某2和被告吕某6。吕春才系荣誉军人,二级甲等残废军人,解放前参加过淮海战役、渡江战役、解放南京和上海等战役,1950年10月参加了抗美援朝,共获得军功章约80枚(另有6枚全新的),被评为二等功臣,1955年8月1日其所在部队和陆川县人民政府联合颁发了《功臣之家》(木质)牌匾一块,1958年6月28日因公负伤致残,1960年转业到陆川县酒厂任厂长,两年后离休。母亲卢荣英于1961年因小产大出血死亡,二个月后,父亲吕春才续娶继母李琬清,先后又生育了被告吕某3、吕某4、吕某5,继母李琬清于2000年3月4日病故,李琬清生前是陆川县第一小学教师,父亲吕春才于2016年元月8日去世。父亲吕春才和继母李琬清的遗产有:吕春才名下的座落在陆川县房屋一栋三层,陆川县房权证:陆房证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陆国用(1993)字第0227号,面积99.96平方米,土地来源是政府征地安排给老干部的;吕春才名下的座落在陆川县泥砖祖屋两间(约60平方米);父亲吕春才和继母李琬清的存款及其去世时国家发放的丧葬费等相关费用,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吕某3、吕某4、吕某5、吕某6辩称,本案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吕春才的遗产,属于吕春才的遗产有:一是老干二区1栋12号第一层的房屋;二是工资存款;不知道陆川县老家是否有房产,如果有被告放弃继承。根据父母分别给子女书写的信函,父母亲决定:老干二区1栋12号的土地,每个子女可以自行出资建设一层房屋;地皮钱和第一层,每个子女各需投资5000元建设,其他各层由子女协商楼层;出资建房者,享有继承权和使用权,不出资建房的,就没有房屋继承权和使用权。第一层的房屋是被告四人和父亲吕春才出钱做的,二楼是吕某6的家公冯旭辉出钱做的,现在属于吕某6所有,三楼是吕某3、吕某4、吕某5出钱做的,属于吕春才的房产只有第一楼;工资存款应是扣除办理吕春才后事剩下的存款才是遗产。按照规定,子女尽了主要抚养义务及共同生活的,被告应多分遗产;长孙吕瑜宁不是吕春才的子女,其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资格,所以吕瑜宁没有继承权,由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吕春才与卢荣英系夫妻关系,先后生育了原告吕某1、吕某2和被告吕某6。吕春才系军人,离休干部;卢荣英于1961年死亡,之后,吕春才续娶李琬清为妻,先后又生育了被告吕某4、吕某5、吕某3。李琬清于2000年3月4日病故,吕春才于2016年元月8日去世。座落在陆川县的土地使用权人是吕春才,面积99.96平方米,土地来源是政府征地安排给老干部的。1992年建好该房屋的二层(其中:第一层是吕春才及四被告出资建的,第二层是吕某6的家公冯旭辉出资建的),2008年建好该房屋的第三层(系被告吕某3、吕某4、吕某5出资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陆国用(1993)字第0227号】和房产证(陆房证字第××号)现在吕某6手上保管。吕春才和李琬清于1992年6月20日给吕某6的信函,决定:老干二区1栋12号的土地,每个子女可以自行出资建设一层房屋;地皮钱和第一层,每个子女各需投资5000元建设,其他各层由子女协商楼层;出资建房者,享有继承权和使用权,不出资建房的,就没有房屋继承权和使用权。吕春才于2016年元月8日去世时其工资卡(邮政卡号:60×××61)尚有余额65210.26元,工资卡的吕某6手上。之后,吕春才的工资发放到2016年11月份,吕某6四次取款共114086元(其中用去处理吕春才后事20000元),截止到2017年3月21日工资卡(邮政卡号:60×××61)尚有余额6048.17元。吕春才的工资卡总额应有120134.17元,减去处理吕春才后事20000元,尚有100134.17元在吕某6手上。另外,吕春才去世时国家发放有丧葬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141707.32元存入吕某6的信用社卡号:55×××01。以上二项合计241841.49元。本院认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没有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的,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所以本案被继承人吕春才的遗产依法应按法定继承办理,由原、被告共同继承,各按六分之一份额继承。吕春才的遗产包括:座落在陆川县,工资、丧葬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共241841.49元。根据吕春才和李琬清于1992年6月20日给吕某6的信函,老干二区1栋12号房屋第二层属于吕某6所有,第三层属于被告吕某3、吕某4、吕某5所有。老干二区1栋12号第一层房屋的分割,该房屋为三房二厅的套间型,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从东边算起,第一间房归原告吕某1、吕某2所有,第二间房归被告吕某6、吕某4所有,第三间房归被告吕某5、吕某3所有,其余客厅、餐厅、厨房和卫生间由原、被告共同共有使用。吕春才的工资、丧葬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共241841.49元由原、被告六人共同分割,每人40307元,由吕某6分别支付给其他原、被告。原告主张吕某1的儿子吕瑜宁有权继承吕春才的遗产,但未提供足够证据证实,吕瑜宁不是吕春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故其请求不予支持。原告的第一、二项诉讼请求的牌匾和军功章属于吕春才的荣誉,不是遗产,因此,本案不予审理。被告吕某6辩称,从吕春才的工资卡取款中20000元用于购买父母亲的墓地,支付阿姨(保姆)工资5600元,三个弟妹从2003年开始支付阿姨工资54000元,共79600元,但未提供足够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一)、(二)项、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继承人吕春才名下的座落在陆川县被告继承共有,该房屋为三房二厅的套间型,从东边算起,第一间房归原告吕某1、吕某2所有,第二间房归被告吕某6、吕某4所有,第三间房归被告吕某5、吕某3所有,其余客厅、餐厅、厨房和卫生间由原、被告共同共有使用;二、被继承人吕春才的工资、丧葬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共241841.49元(该款现在被告吕某6处保管)由原告吕某1、吕某2与被告吕某3、吕某4、吕某5、吕某6六人共同继承分割,每人得款40307元,由被告吕某6分别支付给其他原、被告。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028元(原告吕某1预交4300元),由原告吕某1、吕某2与被告吕某3、吕某4、吕某5、吕某6六人每人负担838元。上述判决,限义务人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28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辉龙人民陪审员 吕健堂人民陪审员 李俊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吕兰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