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23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张俊虎与呼格吉勒图、浩毕斯嘎拉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虎,呼格吉勒图,浩毕斯嘎拉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23民初629号原告张俊虎,男,汉族,牧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告呼格吉勒图,男,蒙古族,牧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告浩毕斯嘎拉图,男,蒙古族,牧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原告张俊虎与被告呼格吉勒图、浩毕斯嘎拉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张俊虎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俊虎负担。审判员 王 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乌云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