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1执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方廷安与邓春雷盛千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廷安,邓春雷,杨红梅,盛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1执480号申请执行人:方廷安,男,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邓春雷,男,198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杨红梅,女,198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被执行人:盛千,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执行方廷安诉邓春雷、杨红梅、盛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三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自然审判员 周家平审判员 马中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奚浩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