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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91民初3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正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陈正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3861号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财富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86899339P(1-30)。法定代表人:曹运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恒,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永璐,该公司员工。被告:陈正龙,男,汉族,住江苏省丰县。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正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方 萍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人民陪审员  刘向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范德旺书 记 员  朱维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