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1民初1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陈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1民初1315号原告:陈某,女,1972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余某,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撤诉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潘玉霞人民陪审员 宋维钦人民陪审员 周 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庞宇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