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881民初1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陈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1民初1315号原告:陈某,女,1972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余某,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撤诉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潘玉霞人民陪审员  宋维钦人民陪审员  周 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庞宇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