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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恢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延安圣火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东华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安圣火工贸有限公司,延安市宝塔区东华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恢116号申请执行人延安圣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南市办柳林路18号院1-3-1405。法定代表人何英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建中,男,汉族,1972年10月8日出生,延安市子长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东兴园小区。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东华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医院宝业大厦5楼。法定代表人石延军,该公司经理。延安圣火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延安市宝塔区东华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延安圣火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东华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东华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延安市宝塔区东华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货款325920元及利息(从2014年5月1日按照月利率1.5分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4676元。2017年8月21日申请执行人延安圣火工贸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东华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将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延安圣火工贸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