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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2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单长宝与金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长宝,金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2809号原告:单长宝,男,1982年5月4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7。被告:金红,女,1983年1月18日,汉族,现住地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单长宝诉被告金红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主体有误,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长宝撤回对被告金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0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董天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 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