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民终1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于波、张兆辉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波,张兆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15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波,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秀珍,高青热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兆辉,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上诉人于波因与被上诉人张兆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2民初2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查明被上诉人张兆辉与案外人王洪波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上诉人于波给被上诉人张兆辉打款,是否受王洪波委托归还欠被上诉人张兆辉的借款,应追加王洪波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2民初271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于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倪玲玲审判员 王希宝审判员 苏晓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丰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