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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执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成印与陈德武、陈德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印,陈德武,陈德迎,张长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1131号申请执行人:张成印,男,1941年2月9日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陈德武,男,1966年3月1日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陈德迎,男,1962年2月1日生,汉族,教师,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张长胜,男,1978年3月10日生,汉族,教师,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张成印与被执行人陈德武、陈德迎、张长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6)苏0381民初11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成印于2017年3月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德武、陈德迎、张长胜给付人民币1023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434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将被执行人陈德武、陈德迎、张长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为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3、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陈德武、陈德迎、张长胜名下的银行存款、债券及车辆登记信息,查无银行存款、债券及车辆登记信息。4、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查询了被执行人陈德武、陈德迎、张长胜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查无不动产登记信息。5、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传唤被执行人张长胜谈话,落实其财产信息,证实申请执行人所述陈德武下落不明的消息,并裁定扣留了被执行人张长胜在新沂市财政局发放的工资收入。6、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传唤被执行人陈德迎谈话,落实其工资被另案扣留的情况,并对其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惩戒。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陈德武、陈德迎、张长胜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表示将在被执行人陈德迎工资被另案扣留完毕时再申请执行其工资收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本院共执行到位案款0元。对于尚未执行到位的案款,因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已经扣留了被执行人张长胜的部分工资收入,被执行人陈德迎的工资收入也正被另案查封,故本案在审限内暂不能实际执结完毕,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张成印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科学审判员  孙先胜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长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