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5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5653号原告:王某某,女,现住庄河市新华街道徐岭村王卧龙屯*号。被告:陈某某,男,现住庄河市徐岭镇大房身村大房身屯。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白 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毛毅春 搜索“”